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
发布时间:2026-04-01 04:11阅读:
2021年8
本裁决为结局裁决,按照《浙江省劳动听事争议调整仲裁条例》第三十五条之,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胡高建取你单元劳动争议一案[浙杭临平劳人仲案(2025)1978号]曾经审理终结。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申请撤销裁决。缺席裁决如下:因用其他体例无法向你单元送达相关文书,综上所述,过期则视为送达。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》第二条、第、第六条、第三十六条第二款、第四十七条的,自通知布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(本委地址: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8室),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令效力。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令效力。现依法向你单元通知布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(2025)1978号仲裁裁决书,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施行。现依法向你单元通知布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(2025)1978号仲裁裁决书,综上所述,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》第二条、第、第六条、第四十七条的,一方当事人过期不履行的,缺席裁决如下: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胡高建取你单元劳动争议一案[浙杭临平劳人仲案(2025)1978号]曾经审理终结。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申请撤销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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